作者:未知 发布时间:2021-09-26 13:49:18 浏览次数 :0
据媒体报道,浙江省嘉善县王女士燃油车停放公共充电桩20分钟,收到了《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》。王女士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,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。近日,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。
法院查明,2021年1月某日,王女士将自己的燃油车停在了安装有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公共车位。20分钟后,王女士取车时发现前挡风玻璃多了一张《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》。
原来,执法人员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涉嫌违反《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的规定,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,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,并制作《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》一份,放置于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处。王女士到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后,执法部门决定对其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罚款50元。机动车充电停放处为什么不能临时停车?王女士虽然缴纳了罚款,心里却依然不服气,故而诉至法院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十条第(四)项规定:禁止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不文明行为。同时,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,违反前述规定,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一审宣判后,王女士提起上诉。日前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